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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学院

广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试行意见

最后更新于 2015年6月23日 星期二 09:03

                                                                                                                         广东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试行意见

发文单位: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发

文  号:粤外专家[1991]001号

         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对外交往日益密切,通过与国外政府机构、民间团体或企业签订各类经济合同、双边或多边协议和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聘请前来我省工作的外国(含港澳台地区)各类经济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文教专家日益增多。为了对上述各类外国专家的工作做到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作用,取得最大的聘用效益,有效地培养我们自己的人才,并增进中外人民之间的友谊,特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项目主管部门的任务

  1.负责传达贯彻有关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聘请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检查落实的情况。

  2.负责审查所属单位聘请外国专家计划,了解所属单位外国专家工作情况,协助其解决有关工作、业务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每年把综合聘请计划及执行情况报省外国专家局。

  3.加强对本部门专家工作人员和涉外人员的培训教育;组织本部门专家工作的经验交流、成果推广;及时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并报省外国专家局备案。

  二、项目承办单位的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合同为依据,以提高聘用效益为中心,合理使用外国专家,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积极性。

  2.要根据合同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计划,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为外国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为达到项目的预期目的,要组织对外国专家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对作出优异成绩的,及时表彰奖励,发现严重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以维护我方的利益。

  4.要指定政治水平高、懂业务、有组织能力,能与外国专家合作共事的领导同志负责外国专家工作。要制定我方人员向外国专家学习的内容和目标,选派思想好、精明能干、责任心强的翻译、对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干部配合专家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5.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外国专家局报告。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外国专家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聘请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均要报告外国专家的工作情况。

  三、涉外事务

  1.项目承办单位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邀请外国专家入境,需经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后报省外事办发出邀请函电,以便办理入境签证。

  2.外国专家因工作需要,入境时(或入境后)带进自己物品、仪器、资料以及交通工具等物品,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前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后,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入(出)境手续。

  3.外国专家与项目承办单位因执行合同引起纠纷,自行调解无效,或发生意外事故,或外国专家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令及规章制度,项目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市主管部门和省外国专家局,由市主管部门和省外国专家局会同外事等部门进行处理。

  4.重大节假日慰问、联欢、联谊活动,除由各市视情况自行组织外,属全省范围的活动,由省外国专家局会同省外事办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四、其它

  1.外国专家工作涉及海关、公安、税务、银行、商检、商业、邮电、交通、旅游等各个部门,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未详事宜,由省外国专家局协调解决。

  2.本试行意见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1991年9月28日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