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对象
本指南适用于单位邀请外国专家来华从事管理、技术、科研、教学、指导、咨询等工作,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含)。
二、办理依据
(一)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的通知》(外专发〔2015〕176号);
(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短期来华相关办理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外专发〔2015〕186号)。
- 办理机关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受理与审批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的申请(地级市外国专家主管部门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的,本行政区内单位的申请由广东省外国专家局负责受理与审批);地级(含)以上市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在报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与审批本行政区内单位的申请。
四、办理条件
(一)聘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有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的能力;
(二)聘请单位有充足的费用保障外国专家来华;
(三)拟邀请的外国专家有详细在华活动日程;
(四)拟邀请的外国专家有明确来华工作任务;
(五)拟邀请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依法在中国注册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外表;
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符合以上第2项的外国人应取得大学学士学位且具备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取得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且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取得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但所学专业与岗位要求不匹配的,如取得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语言教师应具备大学学士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原则上应来自母语国家,来自非母语国家的须取得所教授语言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具备教育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具备非教育类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可的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证书或TEFL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的要求。
符合以上第3项的外国人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五、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申请表》(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填写);
(二)聘请单位的申请函(须注明对本单位在系统中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
(三)聘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关法人登记证书;
(四)拟入境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五)外国专家简历;
(六)短期聘用合同或派遣(邀请)函(须说明外国专家职位情况、来华工作任务、在华活动日程、费用保障等);
(七)外国专家签署的“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并保证外国专家在华期间遵守中国法律;
(八)外国专家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书。
以上材料均在网上提交,免交纸质材料,其中第(五)、(六)、(七)、(八)款材料,须提交中英文版本。
六、办理程序
(一)聘请单位登录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管理系统”(网址:http://fewpa.safea.gov.cn/login.php),点击“外国专家邀请函申请”提交申请,并上传申请材料;
(二)办理机关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聘请单位告知审查结果;
(三)审查通过的,由办理机关签发《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并邮寄或通知聘请单位现场领取;
(四)审查不通过的,由办理机关出具《不予办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通知书》,并邮寄或通知聘请单位现场领取。
七、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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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网上提交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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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发窗口网上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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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信息不符合条件的,注明原因并予以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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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补充完善的,经过补充完善后予以通过,5天内不补齐材料,视为主动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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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信息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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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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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过的,打印邀请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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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通过审核,书面通知并告知未通过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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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或现场领取邀请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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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函过程结束 |
八、办理时限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含5个工作日)办结。
九、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费用。
十、办事窗口及咨询电话
(一)办事窗口:广州市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2楼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厅办事窗口5号窗
(二)咨询电话:020-83137865
十一、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举报
单位名称: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
电话:020-83354699
(二)信函投诉举报
单位名称: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
邮编:510030
十二、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申请单位可以登录网上系统,实时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